原告:车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告: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车某与被告李某、郭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车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书记员:程思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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