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车某某与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现名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车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广胜,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现名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兴化园区化工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李乃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机械厂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机械厂员工,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车某某诉被告大庆石油化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厂)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广胜,被告化工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张文玲、杜立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结清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楼××单元××室拖欠的物业费8994.47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3日,原告通过黑龙江信和拍卖有限公司从被告处购买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楼××单元××室房屋一套。原告和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告向拍卖公司承诺所出售房屋不拖欠各项费用。涉案房屋拖欠2006年至2009年物业费用共计8994.47元(不包括拖欠物业费用的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我方为被告,我方不应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对拍卖合同中标的情况说明理解有误;本案不存在自愿代偿行为;原告只能基于实际影响进行起诉,不能基于未知的影响起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登记表、通知单、被告营业执照、拍卖公司执照、拍卖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交复印件),欲证明被告委托黑龙江信合公司进行拍卖,原、被告双方发生了买卖关系。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因被告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2.情况说明1份(提交复印件),欲证明由被告出具给拍卖公司并要求提供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潜在买方查看并确认,我方在购买房屋时基于拍卖公司提到历史欠缴费用我方不负担,拍卖公司陈某经询问被告方口头答应由被告结清,2017年6月5日,双方未形成买卖关系前提供的情况说明,说明中明确记录上述情况,原告可以确认所购买标的历史欠缴均有被告负担,符合法律承诺要件,因此该说明是被告自认形成的法定义务,故该证据是我方主张物业费的主要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关联性有异议,我方取得该房产是2009年7月,从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由我方缴纳物业费用,原告与我方一起找高新物业公司,高新物业公司答复既不是我方所欠,与原告也无关,我与原告均不存在缴费义务,故高新物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原房主使用期间物业费用我方不承担。因被告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3.申请证人陈某出庭,欲证明在原、被告形成买卖关系前被告向拍卖公司及原告承诺,该房屋无历史欠缴费用以及若出现未结清费用在标的物交接前由被告负责结清。经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无异议,我方通过证人了解本案标的,在此过程中证人转述情况说明均体现无论该标的欠缴多少费用均由被告结清,被告方属于承诺,我方在被告出具说明后才签订合同,认可被告承诺发生法律效力,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事实;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该房产来源于抵债,无论以何种形式缴纳,我方不是主体,不能追要,我方使用时按期缴纳,物业公司未提出异议,房产出现纠纷后我方去往物业公司沟通情况,物业也在追缴物业费,我方在交易房产时,说明情况已经清楚,不存在对历史陈欠做出承诺,不存在自愿代偿。因原、被告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房产证1份、物业费缴纳票据6份、情况说明1份(提交复印件),欲证明2006年至2009年的欠费我方不负担。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物业出具的证明被告未将该证明提交给原告及拍卖公司了解;该证据能证实被告方在2009年6月知道该房产历史拖欠费用的事实,我方认可对方在使用房产期间已经清缴义务,但不能抗辩被告方向拍卖公司及原告做出的承诺,因此不能作为支持被告方权益的有力证据。因原告对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6月13日,原告通过黑龙江信和拍卖有限公司从被告处购买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楼××单元××室。原告和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告向拍卖公司承诺所出售房屋不拖欠各项费用。现房屋已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于2009年6月取得涉案房屋产权,此前该房屋欠缴部分物业费用,原告认为欠缴的物业费用应由被告缴纳,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拍卖合同纠纷,原告以购买房屋存在历史遗留欠缴物业费向拍卖合同对方当事人即被告主张由被告结清欠款为由提起诉讼,结合原、被告陈述和庭审查明,涉案房屋欠费发生在被告占有、使用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原告认为被告在向拍卖公司申请拍卖时已承诺房屋无历史欠缴费用及若欠缴由被告结清,故房屋欠缴物业费应由被告负责结清。但因涉案房屋已过户至原告名下并交付其占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基于拍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房屋并未因欠缴费用而影响原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相关权能,况且上述欠费行为并非由被告的使用而产生,与原、被告均无关。且欠费是基于物业服务产生,物业公司是否提供服务、服务是否符合标准以及物业公司是否主张追缴上述费用是应否交纳费用及交纳多少的关键,故原告请求被告结清上述欠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车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杨杰

书记员: 艾敬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