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原告: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车某某、车某某、车某某与被告刘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金银花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人民陪审员 杨东
书记员: 罗元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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