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某
冯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
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
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
原告:车某某,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冯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尚国瑞,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某某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东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超,被告委托代理人宋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原告自2001年与车增来互换经营对方的承包地,时间已超过2年。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互换承包地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按互换处理。被告按照土地征用相关法律规定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车增来,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六条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车某某要求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39311.36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原告自2001年与车增来互换经营对方的承包地,时间已超过2年。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互换承包地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按互换处理。被告按照土地征用相关法律规定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车增来,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六条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车某某要求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孩儿屯村村民委员会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39311.36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尹东波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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