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某
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大汲店村铁道南。
原告车某某与被告保定世纪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车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建立
审判员:李惠英
审判员:张淑惠
书记员:张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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