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向前
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崔巍(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
原告车向前,男,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车向前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向前及其委托代理刘全学,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赵某某口头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要珍惜建立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遇事多交流、沟通,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车向前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要珍惜建立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遇事多交流、沟通,以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车向前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健
书记员:石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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