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某
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车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为334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为334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硕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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