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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薛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车某某
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薛某某

原告车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朝、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某与被告薛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车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军鹏

书记员: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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