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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东某与周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车东某
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韩某某

原告车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韩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
原告车东某诉被告周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逯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宝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某、韩某某给车东某出具书面借条和承诺书,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周某某、韩某某理应偿还上述借款,因此对于车东某要求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车东某起诉至今不足半年,故其主张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内基准贷款利率5.60%计算,时间自2014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某某、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车东某借款50万元,并自2014年4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6个月内利率5.60%支付车东某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周某某、韩某某负担。车东某已预交的不予退还,由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车东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某、韩某某给车东某出具书面借条和承诺书,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周某某、韩某某理应偿还上述借款,因此对于车东某要求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车东某起诉至今不足半年,故其主张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内基准贷款利率5.60%计算,时间自2014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某某、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车东某借款50万元,并自2014年4月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6个月内利率5.60%支付车东某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周某某、韩某某负担。车东某已预交的不予退还,由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给付车东某。

审判长:逯遥

书记员: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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