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蹇在国,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华容县鲇鱼须镇。
委托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大阳,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址石首市高基庙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蹇在国与被告严大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蹇在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蹇在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蹇在国负担。
审判员 肖恒增
书记员: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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