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雪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县。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系二被告儿子。
原告路雪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立案之日为6000元,最终数额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3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有借条,并以冀F×××××车做质押,经原告催要未果,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庭审中辩称,借款事实认可。原告路雪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条一张,证明陈某某向路雪成借款30000元。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4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路雪成借现金3000元,并打有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路雪成现金30000元正(捺印)。大写:叁万(捺印)圆正。借款人陈某某(捺印),2017年1月24日。车号冀F×××××(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路雪成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润,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陈某某应依法偿还原告路雪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应依法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陈某某对涉案款项用于家庭的证据,故此被告陈某某作为陈某某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路雪成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执行完毕止)。二、驳回原告路雪成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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