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长付,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某市兴隆县。委托代理人:张占群,河北张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世纪城二期东1#楼107、20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孟雄,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长付与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长付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长付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长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减半收取2,675.00元,由原告路长付负担。
审判员 熊宝国
书记员:郝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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