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通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杨,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某支公司,住所地:隆某县康庄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807412794U。
法定代表人:张卯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路通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路通行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通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通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路通行负担。
审判员 赵东胜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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