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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与江国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明,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国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第三人:朱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路某诉被告江国东第三人朱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路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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