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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郝某某、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福,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梅、祝俊光,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路某某与郝某某、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路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路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金凤

书记员: 刘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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