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37岁,定州市时代广场五楼鑫百芳健康管理中心。
被告侯某某,男,汉族,38岁,定州市时代广场五楼鑫百芳健康管理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侯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彩芬
书记员: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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