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路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路某某
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进行和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
上诉人路某某与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路某某借款57936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85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450元。
上诉人路某某不服原审法院
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2012年10月,张某某向我借款本金是30万元,有张某某出具的借据为证,原审将其拆分为本金24万元、利息6万元不当。
请求二审改判由张某某偿还我借款10万元及支付约定利息。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原审法院
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而是赌资,且我只欠路某某本金10000元。
请求二审驳回路某某不实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2012年10月21日,张某某虽向路某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据,但一审通过法庭调查,认定该30万元的资金来源为本金24万元,外加计算先前利息6万元,一审按照查明的实际借款本金,本息分别计算,符合当时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于法有据。
上诉人路某某上诉称应按借据载明的30万元来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的理由,因该借据的形式要件与客观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一审以查明的客观事实裁判正确,上诉人路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判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上诉人路某某负担8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12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路某某借款57936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85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450元。
上诉人路某某不服原审法院
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2012年10月,张某某向我借款本金是30万元,有张某某出具的借据为证,原审将其拆分为本金24万元、利息6万元不当。
请求二审改判由张某某偿还我借款10万元及支付约定利息。
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原审法院
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而是赌资,且我只欠路某某本金10000元。
请求二审驳回路某某不实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2012年10月21日,张某某虽向路某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据,但一审通过法庭调查,认定该30万元的资金来源为本金24万元,外加计算先前利息6万元,一审按照查明的实际借款本金,本息分别计算,符合当时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于法有据。
上诉人路某某上诉称应按借据载明的30万元来认定本金并计算利息的理由,因该借据的形式要件与客观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一审以查明的客观事实裁判正确,上诉人路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原判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上诉人路某某负担8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1248元。

审判长:詹君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