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静(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申请人:宁安市北发木制品厂,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镇镇兴村。
经营者:庞自爱,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宁安市东京城镇。
被申请人:孔微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宁安市东京城镇。
被申请人:庞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路某某与被申请人宁安市北发木制品厂、庞某某、孔微微、庞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路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庞某某所有的位于宁安市东京城镇的房屋产籍,并提供担保人路福铇单独所有的位于西安区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申请人路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路福铇单独所有的位于西安区的房屋产籍;
二、查封被申请人庞某某所有的位于宁安市东京城镇的房屋产籍。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路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郭红波
人民陪审员 黄霞
人民陪审员 潘淑新
书记员: 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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