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
委托代理人:姜金志,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霞,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鹿津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珍。
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家珍。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天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入股协议书中虽然约定,如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选择石家庄市人民法院仲裁解决纠纷。但是,人民法院不是仲裁机关,因此,该约定不明确。故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5)涿商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王艳龙 审判员 王 悦 审判员 赵宏魁
书记员: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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