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
孙登山
牛建政
宋发群
张书平
雷青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
临城县菅等平安煤矿
原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原告孙登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原告牛建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原告宋发群,男,1954年11月7月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原告张书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雷青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临城县菅等平安煤矿。
法定代表人郝仕烨,该矿矿长。
住所地临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孙登山、牛建政、宋发群、张书平与被告临城县菅等平安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孙登山、牛建政、宋发群、张书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路某某、孙登山、牛建政、宋发群、张书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孙登山、牛建政、宋发群、张书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路某某、孙登山、牛建政、宋发群、张书平负担。
审判长:米彦秋
审判员:赵全亮
审判员:李桂阁
书记员:赵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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