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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张某某与宋蒙某、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路某某
张某某
朱建伟
宋蒙某
赵某某

(2016)冀0633民初827号
原告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代理人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蒙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宋蒙某、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路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路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宇

书记员:常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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