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
张某某
朱建伟
宋蒙某
赵某某
(2016)冀0633民初827号
原告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代理人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蒙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宋蒙某、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路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路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宇
书记员:常小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