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檀某
成某
原告路某。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檀某,教师。
被告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檀某、被告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撤回对被告成献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撤回对被告成献国的起诉。
审判长:刘换彬
审判员:苏庆坤
审判员:张颖
书记员:成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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