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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路某某
翟立龙
刘某
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法定代理人路某乙,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隆尧县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丽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某某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丽云

书记员:胡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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