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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路某某
张春利(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春利,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春利,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25日经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儿路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原告于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日在石家庄探视女儿。
之后,原告出于对女儿的关爱及对被告的照顾,一次性支付被告五年零三个月的抚养费63000.00元,但被告出尔反尔,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转嫁给幼小的女儿,被告先将女儿藏匿,极力阻挠原告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探视女儿,后又将女儿送到其承德老家,而其本人在石家庄工作生活,不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致使原告自去年十月份至今没有见过女儿一面,更有甚者,被告还变本加厉,把虐待女儿作为挑衅原告的手段,多次给原告发视频,故意展示女儿恶劣的生活环境和刺激、摧残女儿身心的图像。
原告为保证女儿健康成长,使其生活教育得到保障,曾于2015年6月份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
庭审时被告谎称送去承德是为了女儿避暑,9月底前接回原告可正常探视。
原告轻信其谎言撤诉。
此后被告再次食言,既未接回女儿也不让原告探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变更女儿路某某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付的抚养费63000.00元,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路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5年7月21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槐底法庭就原、被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复印件,证明被告当庭承诺让原告正常探视孩子的情况。
2、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与被告协调探视孩子问题的电话录音(存于光盘),用于证明被告在法院工作人员调解的情况下,被告不让原告探视孩子的情况。
3、被告拍摄的孩子受身心虐待的视频(存于光盘),视频上孩子呼喊找父亲,证明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
被告陈某某辩称,一,被告并未有虐待女儿的行为,对路某某的照顾尽心尽力。
1,被告与路某某离婚后,为了能更好的照顾女儿生活,被告父母与被告共同生活,帮助照顾孩子。
2,孩子跟随被告生活的很好,被告一直让孩子吃进口高档奶粉,孩子现在体重、身高均在正常发育范围,早产造成的体弱多病情况已经完全改善,被告为了使孩子能够更好的认识事物,快乐成长,为孩子买了大量的玩具,经常带孩子去游乐场、采摘园、游泳馆等场所,孩子生活的很快乐。
3,被告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孩子是被告全部希望与寄托,被告将全部的爱给了孩子,虐待行为纯属无稽之谈。
二,孩子随被告生活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力。
1,被告父母退休在家,可以帮助被告照看孩子,原告现已又组建了家庭,新出生的孩子刚刚半岁,原告照顾新出生的孩子,没有多余时间、精力照顾路某某,路某某与原告及其继母一起生活,必然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快乐成长。
2,被告在外企工作,收入较高,而原告收入本就不如被告,现在其又再婚,新的孩子又刚刚出生,经济条件不如被告,孩子随原告生活不能够保障孩子的生活质量。
3,原告脾气暴躁,对女儿缺乏爱心。
路某某刚刚出生,原告就将被告与女儿赶出家门,将门锁全部换掉,使得被告与女儿有家不能回,被告才与原告离婚,离婚之后,原告还经常去被告住处吵闹纠缠,被告不给开门,原告就砸门强闯,为此被告多次报警,严重影响了被告生活,原告行为说明他完全没有一个父亲应有的爱心,没有考虑过怎样做才能使自己的女儿快乐的成长,并且脾气暴躁,不考虑后果,女儿不适宜随其生活。
三,原告一直未支付孩子抚养费,不顾及孩子的成长。
四,被告从来没有阻止原告看望女儿。
离婚以来被告一直按离婚调解书执行,让原告探视女儿,但原告经常去被告住处吵闹纠缠,被告不给开门,原告就砸门强闯,为此被告多次报警,严重影响了被告生活。
被告不堪其扰,不得已回承德老家生活,在承德生活期间也同样让原告探视孩子,但后来原告一直未与被告联系要探视孩子。
在不影响被告和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被告不仅不会阻止其看孩子,还希望他能够陪陪孩子,使孩子得到父爱。
五,路某某自满月开始就与被告和姥姥、姥爷一起生活,与被告和姥姥、姥爷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且已经习惯与被告和姥姥、姥爷一起生活,因此突然改变孩子的生长环境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伤害,不利于孩子成长。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自己抚养孩子期间,完全做到了母亲应尽的义务,已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让女儿生活的更好、更快乐,没有任何虐待行为,没有任何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
而且从生活、教育、孩子成长环境等各方面来说,被告抚养孩子,对孩子今后生活更加有利,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视频光盘一张及出警记录,证明原告去被告家砸门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生活,被告才回承德生活。
2、1号证据光盘中也存放孩子生活日常的照片60张,证明孩子的健康成长。
3、裕华区法院开庭后撤诉的裁定书及申请,证明原告没有有利的证据才撤诉的。
4、被告父母的证明,证明被告父母愿意帮助被告带孩子。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协议婚生女儿路某某由被告抚养,路某某的日常生活一直由被告照顾。
考虑到原告现已再婚并生育子女,而被告未再婚且经济收入稳定,且路某某自小由母亲照顾,对现有生活环境已经习惯,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路某某健康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上,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以上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抚育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对原告要求路某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本院不予变更路某某的抚养关系,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本案不予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协议婚生女儿路某某由被告抚养,路某某的日常生活一直由被告照顾。
考虑到原告现已再婚并生育子女,而被告未再婚且经济收入稳定,且路某某自小由母亲照顾,对现有生活环境已经习惯,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路某某健康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上,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以上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抚育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对原告要求路某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本院不予变更路某某的抚养关系,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本案不予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路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长:盖世杰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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