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
龚星明(湖北潜江法律援助中心)
吕东起
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原告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龚星明,潜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东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诉被告吕东起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4年9月24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75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75元由原告路某负担。
审判长:李伦军
审判员:胡忠荣
审判员:陈恢臣
书记员: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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