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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路某某。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
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路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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