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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平元与吕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路平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
原告路平元与被告吕某某、殷香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路平元与被告吕某某、殷香花因加工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本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路平元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吕某某名下价值约10万元的冀A×××××大众途锐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路平元以其名下的冀A×××××大众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吕某某名下的冀A×××××大众途锐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由吕某某负责保管,不得隐藏、转移、变卖;
二、查封原告路平元名下的冀A×××××大众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由路平元负责保管,不得隐藏、转移、变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晓明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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