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娜
袁大嵬
王某某
王欣媚(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
赵晶(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路娜。
委托代理人袁大嵬。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欣媚,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晶,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姜跃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娜诉被告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娜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娜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路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娜承担。
审判长:卜云东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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