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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兵与宜昌邦康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路兵
宜昌邦康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路兵,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
被告:宜昌邦康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城东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路兵诉被告宜昌邦康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青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兵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兵撤回对被告宜昌邦康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路兵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路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兵撤回对被告宜昌邦康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路兵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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