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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信诉杨某某、刘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路信
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刘永某
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路信,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刘永某,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信诉被告杨某某、刘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信于2013年12月26日书面申请以“原告未治疗完毕”为由,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经审查,原告常秀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相关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原告路信诉被告杨某某、刘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信于2013年12月26日书面申请以“原告未治疗完毕”为由,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经审查,原告常秀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相关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海虹
审判员:杨金水
审判员:赵兴

书记员:何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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