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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体与梁某某、梁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路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系梁某某妹妹。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系梁某某妻子。被告:梁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阳原县。

路体与梁某某、梁某某、梁秀英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路体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体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体负担。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宋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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