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
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孙仲慧(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刘某
庞海金
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原告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仲慧,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庞海金。
委托代理人乔丽,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刘某、庞海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东明
书记员: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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