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会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顺,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系杨某某之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普,保定市满城区信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九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喜明,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路会引、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九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路会引、赵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会引、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路会引、赵某某撤诉。
审判长 王绍东
审判员 孙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李晓晔
书记员: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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