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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穆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案由: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穆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原告申请,予以免缴。

审判员:林  卉

书记员:朱雪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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