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越某贸易(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詹冬梅,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6号(半山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守煜,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越某贸易(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越某贸易(湖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越某贸易(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越某贸易(湖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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