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女士是重庆市綦江区某塑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车间3-1机台作业时不慎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夏女士为农村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退休金,也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夏女士的家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夏女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反对工伤认定。
夏女士的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2010]行他字第10号》和《[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死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或患职业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适用分析:夏女士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劳动者,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工作期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其工伤认定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夏女士在车间3-1机台工作时滑倒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条件,因此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公司主张夏女士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劳动关系而不构成工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或非因工作原因发生。因此,公司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以下案例进一步支持对超龄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北府复〔2025〕227号)
重庆XX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员工余某的工伤认定提出异议。余某(54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公司组织的拔河活动中摔伤右肩,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主张活动为自愿参与且受伤与工作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行政复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渝人社发〔2015〕252号文,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强调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链接:江北府复〔2025〕227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渝中府复〔2024〕8号)
一公司对龚某的工伤认定提出复议。龚某由分包人张某雇用,在清理建筑垃圾时摔伤,超过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认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复议维持原决定,指出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不影响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参考链接:渝中府复〔2024〕8号
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冯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渝01民终2774号)
冯某(女,1968年出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四川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时受伤,诊断为右侧桡骨柯氏骨折和尺骨茎突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未为冯某缴纳工伤保险,主张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停工留薪期和鉴定期间生活津贴认定错误。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确认冯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维持一审判决,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参考链接:(2025)渝01民终277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2-3-007-006)
北京东城区某保安服务公司诉东城区人社局及区政府案中,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法院判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超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强调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适用工伤认定规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渝0110行初267号)
2024年4月29日发布的一案中,重庆某公司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提出异议。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判决维持工伤认定,确认用人单位对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夏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而不予采纳。参考重庆及北京的类似案例,超龄劳动者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受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公司对决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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