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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正龙、刘某某等人诈骗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正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0********,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文盲,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洋,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31997********,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21998********,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街**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97********,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正龙、杨洋、刘某某、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20年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27日退回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正龙、杨洋、刘某某相继进入河南省鹤壁新区联合大厦一家保力达公司上班,该公司的业务是引流人脉,向客户推销一个叫引流精灵的软件,主要是卖给微商。但实际上该软件达不到宣传的使用效果,如有客户找公司退款,公司客服就会把客户推给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照公司规定的话术,在微信和QQ上与客户聊天,然后告诉客户退款需缴纳协议定金、押金、保证金、紧急退款等理由,让客户继续打款,以此骗取客户的钱财。上述被告人在该公司工作之后,清楚该公司工作性质是以卖引流软件为由骗钱。2019年4月3日,该公司被郑州公安局联合淇县公安局查获。当天刘某某、杨洋、黄正龙因休息而躲过抓获行动。之后,黄正龙、杨洋、刘某某商量,冒充公司名义,用自己的手机登录QQ、微信与客户聊天,以软件退款需要保证金、协议定金之类的理由骗客户向自己的微信(其中黄正龙使用的收款微信号有xiao**、qxyz**、vo88**、stride07**、z1676**,刘某某使用的收款微信号有lxy10420019**、ov19**、lvo127**、cs057**、vl04**,杨洋使用的收款微信号有c126169****、quanquan105687****、cs057**、a126169****、z1676**)和支付宝继续打款,如果客户不相信,就向其推荐一个财务的微信,通过制作假的退款凭证等方式,骗取客户信任,总共骗取李某甲、魏某某、阮某某、陈某甲、王某甲等50余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82947元(李某甲被骗3000元、魏某某被骗2000元、阮某某被骗5000元、陈某甲被骗3888元、罗某某被骗6000元、王某甲被骗5000元、余某某被骗1000元、陆某甲被骗2000元、郑某某被骗1000元、黄某甲被骗1000元、袁某甲被骗10688元、杨某某被骗500元、李某乙被骗2350元、陈某乙被骗5000元、岳某乙被骗5188元、王某甲被骗3000元、熊某某被骗8000元、田某某被骗2000元、黄某乙被骗3500元、李某丙被骗2000元、曹某某被骗8500元、张某甲被骗4510元、林某某被骗4388元、周某甲被骗9000元、闫某某被骗4988元、李某丁被骗4980元、孟某某被骗1000、陈某丙被骗1000元、蒙某某被骗3000元、刘某甲被骗3500元、资某某被骗1600元、刘某乙被骗1500元、李某戊被骗900元、周某乙被骗1000元、何某甲被骗2000元、羊某某被骗3512元、李某己被骗3000元、王某乙被骗3000元、张某乙被骗5500元、华某某被骗4600元、袁某乙被骗1000元、张某丙被骗6500元、吴某某被骗2000元、姚某某被骗2000元、段某某被骗1988元、何某乙被骗2000元、李某庚被骗3008元、陆某乙被骗2800元、董某某被骗6112元、陈某丁被骗500元、娄某某被骗3988元、李某辛被骗1000元、梁某某被骗800元 、刘某丙被骗771元、寇某某被骗1000元、蒋某某被骗2900元、张某丁被骗400元、谭某某被骗588元)

在此期间,自2019年4月3日之后,被告人杨洋与其女友岳某甲微信聊天中,告知自己和黄正龙、刘某某在“搞客户”,因没有工作号要拿岳某甲的微信小号(liyuan88****、quanquan105687****)收钱,岳某甲明知杨洋是作诈骗用途并同意后,杨洋将该号发给黄正龙、刘某某收取被害人的钱财10300元。

2019年6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正龙、杨洋、刘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岳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正龙、杨洋、刘某某、岳某甲的户籍信息、抓获情况证明、出所登记表、被害人李某甲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杨洋与被告人岳某甲聊天记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李某乙、陈某乙、岳某乙、王某甲、熊某某、田某某、李某甲、阮某某、黄某乙、杨某某、袁某甲、郑某某、陆某甲、余某某、王某甲、罗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正龙、杨洋、刘某某、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1、电子数据检查笔录2、南川公(水江)调证字【2019】26号、35号,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正龙、被告人杨洋、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龙、被告人杨洋、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18294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诈骗,向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犯罪金额10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被告人黄正龙、杨洋、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黄正龙、被告人杨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岳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正龙、杨洋、刘某某、岳某甲愿意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黄正龙、杨洋、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对岳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洁

2020年3月5

附:

    1.被告人黄正龙、杨洋、刘某某、岳某甲现羁押于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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