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乡**村**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街**区**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4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收购野生动物后再进行出售,以赚取差价,卖不出去的野生动物在死亡后就拿回家中的冰箱存放。2020年6月3日,公安民警从黄某某的家中查获黄某某收购的大鹰1只(冻体)、小鹰8只(冻体)、红毛鸡4只(冻体)、鼯鼠2只(冻体)、蛤蚧19只(冻体)、松鼠2只(冻体)、乌龟1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黄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龟类1只为淡水龟科(Bataguridae)锯缘摄龟(pyxidea mouhotii);疑似蛤蚧19条均为壁虎科(gekkonidae)大壁虎(gekko gecko);疑似(大)鹰类1只为鸮形目(STRIGIFORMES)鸟类产品;疑似鹰类(小)8只均为隼形目(FALCONIFORMES)隼科(Falconidae)鸟类产品;疑似红毛鸡4只均为杜鹃科(Cuculidae)鸦鹃属(Centropus)褐翅鸦鹃(Centropus sinensis)产品;其他因形态特征不足,采用宏观形态学方法无法确定具体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佳财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