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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自述),尚未办理公民身份,汉族,文盲,务工,无户籍登记信息,住四川省合江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赵某某(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窜至赤水市旺隆镇安置房A区1栋6单元,采取剪线搭伙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创新牌黑色两轮女士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36元。

2.2019年11月(具体时间不详)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赵某某(未成年),窜至赤水市赫伯酒吧旁的九号公馆门口,由黄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九号公馆门口的一辆喜马牌白色两轮女士摩托车推到旁边的一个角落里,赵某某采用剪线搭火的方式发动该辆摩托车,因摩托车无法发动两人将摩托车扔弃在角落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

3.2019年1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赵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赤水市葫市镇葫市街188号房屋门口,采用剪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马哈牌白色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36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葫市派出所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超秀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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