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8月份间,被告人骆某某为了牟利,将其位于**镇**村**号的民房部分房间分别出租给卖淫女张某某、谭某某、吉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720元。
2019年8月24日晚,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公安民警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宅里查获卖淫女张某某、谭某某、吉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现场查获并扣押避孕套200余个。被告人骆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照片等;
2.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谭某某、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五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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