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董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月13日被抓获,2019年2月20日经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3月25日归案后被羁押,2019年4月30日经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先后于2019年4月17日、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冯某某将一辆二手装载机卖给刘某某,2018年5月30日,刘某某将该车卖给崔某某。2018年8月24日晚,被告人韩某某、董某某伙同他人根据手机上安装的装载机定位系统,窜至襄汾县**乡**厂将装载机盗走。经襄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装载机价值人民币1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董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辉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襄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