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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路**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小区**室。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7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3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将案件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鞠某某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间,以吉林**石场的名义,使用伪造的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作担保,先后三次以借款的形式骗取***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后逃匿。经查,吉林**石场**李某某系鞠某某的妻子,该采石场已于2007年1月3日租赁给某某乙,由某某乙经营并享有收益,涉案抵押物**牌钩机系某某乙个人出资购买。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情况说明、动产抵押登记书、当票、抵押材料、合伙协议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关于市政府是否拖欠朋程房地产公司补偿费的情况说明、证明、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银行卡存款凭条复印件、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综合材料等;

2.证人尤某某、某某乙、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那某某陈述;

4.被告人鞠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博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鞠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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