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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金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住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经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和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金某某是郧阳区某某镇某某项目施工负责人。2019年4月30日,金某某的施工队在**镇**施工时将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电线杆撞歪,电线杆上面的光缆垂到地上,金某某遂用钢丝钳将移动公司正在使用中的三根光缆剪断。

2019年8月28日,金某某的施工队在某某镇某某村部下边挖桥基,金某某指挥挖掘机师傅胡某某挖基坑,胡某某担心将基坑旁边的**分公司的水泥杆挖倒而拒绝继续施工,金某某不顾**分公司通信线路安全,亲自驾驶挖掘机继续挖基坑,导致水泥杆滑倒进基坑,随后,金某某用老虎钳将水泥杆上正在使用中的移动光缆剪断。

2020年4月16日,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和湖北某某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出具的中国某某公司通信光纤中断损失价值评估报告认定:2019年4月30日和8月28日被金某某损坏的通信线路修复费用共计27111元。

2020年8月7日,金某某亲属赔偿**公司各种损失费用共计46666.8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职工吴某某等人陈述;3. 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4. 现场勘验笔录1份,辨认笔录3份;5.鉴定意见1份;6.视听资料光盘6张;7.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将移动光缆剪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晓静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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