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105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在网上通过打游戏相识,互加QQ、微信好友后,被告人邹某某将自己的微信小号(微信号:z**)介绍给被害人马某某,谎称是自己的妹妹。后在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利用上述微信小号冒充女性身份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信任,多次以需要生活费、父亲看病需要钱等方式骗取马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095.2元。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前科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邹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柳青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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