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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5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8时12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鄂K****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陆市雷公镇赵垱村7组路段时,与前方公路上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叶某甲相撞,造成叶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许某某受伤,鄂K****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许某某负主要责任。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叶某乙、叶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学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73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补充材料一份二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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