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鄂FE****号“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由宝塔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南往北行驶至**门前右转弯时,与从其右后方行驶而来的王某甲(女,殁年55岁)驾驶的“豪狮”牌两轮电动车的相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拨打120、110,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某未实行分道通行,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安葬协议、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保险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闻晶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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