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经罗田县*****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5月1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明知鄢某某(另案处理)没有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以5万元的价格在罗田县凤山镇鸟雀林村一组山林处收购鄢某某滥伐的林某共11车,其中6车树木加工成碎木片,5车树木销往武汉市新洲区**厂和**建筑模板厂,共计蓄积54.040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鄢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郑 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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