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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5时许多,因为怀疑母亲过世与大哥陈某乙填高房屋破坏风水有关,被告人陈某甲手持一把羊角铁锤来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楼下找大哥陈某乙理论,看见大嫂袁某甲与大哥陈某乙在门口,便持羊角铁锤上前朝陈某乙砸去但被陈某乙左手手臂挡开;在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持羊角铁锤砸伤被害人袁某甲致头部流血。经汕头市金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袁某甲头部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日、13日,被告人陈某甲及林某某与被害人袁某甲及大哥陈某乙达成和解,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用人民币2万元。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接受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解书、调解申请书、谅解书,对涉案人员、案发地点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接受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张泳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 案卷材料2册、办案说明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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