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街**排**号。2019年10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5日、7月18-19日期间,在和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第七十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任何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冒用其非法获取的**公司的企业月结号,通过“闲鱼”APP发布**快递下单业务,骗取**无偿为其提供快递服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91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日上午,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街**排**号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全额退赔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公司员工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公司发现客户月结账号泄露,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公司出具的月结账单明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冒用**月结号下单、骗取**快递费用的情况。
3.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已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情况。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诈骗前科。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玲
检察官助理:谢依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20158****。
2.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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