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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2日23时度,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某某(已判刑)等人在紫某某城宝成商业广场益K量贩式KTV唱歌时,无端与该KTV管理人员马某甲发生争执,因而将被害人马某甲殴打致伤后,又与来到现场的卢某某、曾某某发生冲突并互相殴打,致双方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甲、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上述案发过程中,该KTV的垃圾桶、落地灯等物品遭到损坏,损失价值经鉴定为人民币20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易某某、张某某、马某乙、周某某、马某丙、陈某甲、赖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甲、曾某某、卢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和同案人黄某某供述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书、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卷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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